浙江统计法治相关知识考试答案(浙江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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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半年浙江网络零售的统计数据是多少?

统计数据是10328亿人民币,这个数据是非常乐观的,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浙江省的网络零售的发展速度是非常快的,而且在未来拥有着更大的发展空间。

我们都知道浙江省是一个非常厉害的省非,而且在我们国家的地位也是非常高的,对于这样的省份来说,在发展的过程当中得到了互联网的加持,我们都知道阿里巴巴在杭州。

浙江省的经济是非常发达的。

不得不承认的是浙江省已经在我们国内拥有了非常高的地位,正是因为经济比较发达,所以才能够得到更多人才的流入,才能够在未来实现更好的发展,这其实已经向上的良性循环,而且浙江省的经济在未来的发展的空间依然是非常大的,因为人才是在不断的补充的。

零售行业的发展得到了互联网的支持。

零售行业的发展其实已经得到了互联网的支持,如果没有互联网支持的话,那么浙江省的零售行业的发展不可能如此快速的,浙江省正是因为在互联网的加持之下才能够拥有如此快速的发展,这其实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互联网对于当今社会所产生的巨大的影响。

阿里巴巴对于浙江省的贡献是非常大的。

其实阿里巴巴对于浙江省的经济贡献力度还是比较大的,阿里巴巴的总部杭州已经落入到了杭州,杭州已经吸引了大量的人才。其实很多人在找工作的时候,其实就是冲着阿里巴巴这家公司去的,阿里巴巴对于周边的很多企业都已经形成了带动的作用,由此可见阿里巴巴对于杭州来说非常重要。

在目前这个社会当中,其实我们可以发现互联网对于每一个行业都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因为在这个社会当中,每一个行业的发展都必须要依靠互联网才能够获得创新的机会的。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2001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统计违法行为。第三条 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开展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工作。

乡、镇统计站或统计员执行乡、镇综合统计的职能,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综合制度的实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行使统计检查监督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的职责是:

(一)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二)制止统计违法行为;

(三)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统计人员正当权益;

(四)表彰模范执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统计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第八条 统计工作监督管理的范围是:

(一)填报统计资料是否准确、及时、全面;

(二)制发统计调查表是否依法定程序经过审查、批准或备案;

(三)统计资料是否依法定权限统一管理;

(四)公布统计资料是否依法定程序经过核定和批准;

(五)管理、使用、公布统计资料是否符合保密规定;

(六)调动统计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征求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意见或征得同意;

(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等职权是否受到妨碍;

(八)其他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第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基本统计单位,应当在依法设立或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工商、民政、编制管理等部门核准设立、注销基本统计单位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抄送有关资料。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统计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统计证》,持证上岗。第十一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或强令、授意他人编造虚假数据。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不得泄露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工作检查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有权对本部门、本系统的企业事业组织统计工作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在行使统计检查监督权时,有权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被检查的部门、单位应当提供,不得拒绝。

统计检查人员在行使统计检查监督权时,应当出示统计检查证件。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工作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向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调查表催报单》,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答复或报送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统计工作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向本部门、本系统的企业事业组织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调查表催报单》。第十四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有关部门、单位依照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五)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或统计台账的;

(六)违反统计制度规定,自行变更统计方法报送统计资料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以及本省在省外设立的单位,均有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义务,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抵制、检举、控告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 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本辖区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系统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计站或统计员协助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统计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统计检查机构或专职统计检查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设专职或兼职统计检查员。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统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向下一级统计机构委派统计检查特派员。

统计检查机构、统计检查员和统计检查特派员,分别依据统计机构、业务主管部门或委派机关的授权,在规定的职责内行使统计检查监督权。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的职责是:

(一)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二)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统计人员正当权益;

(四)表彰模范执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的范围是:

(一)填报统计资料是否准确、及时、全面;

(二)制发统计报表是否依法定程序经过审查、批准或备案;

(三)统计资料是否依法定权限统一管理;

(四)公布统计资料是否依法定程序经过核定和批准;

(五)管理、使用、公布统计资料是否符合保密规定;

(六)调动统计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征求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意见或征得同意;

(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等职权是否受到妨碍;

(八)其他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以及本省在省外设立的单位,均有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义务,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抵制、检举、控告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 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本辖区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系统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计站或统计员协助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统计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统计检查机构或专职统计检查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设专职或兼职统计检查员。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统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向下一级统计机构委派统计检查特派员。

统计检查机构、统计检查员和统计检查特派员,分别依据统计机构、业务主管部门或委派机关的授权,在规定的职责内行使统计检查监督权。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的职责是:

(一)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二)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统计人员正当权益;

(四)表彰模范执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的范围是:

(一)填报统计资料是否准确、及时、全面;

(二)制发统计报表是否依法定程序经过审查、批准或备案;

(三)统计资料是否依法定权限统一管理;

(四)公布统计资料是否依法定程序经过核定和批准;

(五)管理、使用、公布统计资料是否符合保密规定;

(六)调动统计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征求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意见或征得同意;

(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等职权是否受到妨碍;

(八)其他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

浙江省统计代码1491是指

浙江省的行政代码是330000。 代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浙江省统计局的领导介绍

[姓名]李学忠

[岗位]局党组书记、局长

[分管范围]

主持全面工作。

[简历]

李学忠,1960年11月出生,北京人,1980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员。浙江省委党校政治经济学专业研究生,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学专业经济学硕士。曾任内蒙赤峰市巴林右旗幸福之路二中教师,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信息处调研组负责人、信息处副处长、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副总经济师兼信息处处长,浙江省计经委计综办副主任,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浙江省政府研究室党组书记、主任,浙江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姓名]王杰 [岗位]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分管范围]

分管综合统计处、工业统计处、能源统计处、普查中心,负责省第三次经济普查办公室工作,协助李学忠负责统计业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简历]

王杰,1961年7月出生,浙江嵊泗人,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厦门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毕业,经济学学士学位。香港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曾任浙江省统计局综合处干部,省统计局综合处见习副处长,省统计局综合处副处长,省统计局综合处处长,省统计局副总统计师兼综合处处长,省统计局党组成员、总统计师,省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省统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省统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巡视员。

[姓名]黄建生

[岗位]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范围]

分管人口和就业统计处、社会和科技统计处、人事处、机关党委,联系局工会、共青团,负责省第六次人口普查办公室工作

[简历]

黄建生,1953年12月出生,广东河源人,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74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大学学历,浙江大学经济管理与当代科学技术研究生进修班结业。曾任连队战士、班长,师政治部宣传科干事,军政治部秘书处秘书,军政治部宣传处干事,团政治处主任,师政治部宣传科科长,军政治部宣传处副处长,军政治部秘书处处长,师政治部副主任,团政委,师政治部主任,师副政委,军政治部副主任(代理师政委一年),省统计局党组成员、局机关党委书记、副局长。

[姓名]竺园

[岗位]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范围]

分管办公室、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财务基建处、数据管理中心

[简历]

竺园,男,1962年6月出生,籍贯:浙江奉化,汉族,大学学历,会计师,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9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1月-1994年10月任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驻宁波直属处处长;1994年10月-1996年5月任浙江省国税局、地税局直属二分局局长;1996年5月-1998年1月任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副主任兼工会主任;1998年1月-2002年3月任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主任;2002年3月任舟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07年1月任省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姓名]左南丁

[岗位]党组成员、总统计师

[分管范围]

分管统计设计管理处、国民经济核算处、统计研究与信息发布中心、民生民意调查中心、统计资料服务中心、中国信息报浙江记者站,联系省统计学会

[简历]

左南丁,1958年1月出生,江西永新人,1975年10月参加工作,1992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江西财经学院计划统计系专业毕业,经济学学士学位。曾任江西吉安市红卫综合垦殖场工人,浙江省统计局平衡统计处干部,省统计局平衡统计处副主任科员,省统计局平衡统计处主任科员,省统计局平衡统计处见习副处长,省统计局平衡统计处副处长,省统计局综合统计处副处长、下派浙江省永嘉县任副县长,省统计局综合统计处处长,省统计局党组成员、总统计师。

[姓名]沈强

[岗位]党组成员、浙江省地方调查局局长

[分管范围]

负责省地方统计调查局工作,协助李学忠分管农村统计处、服务业统计处

[简历]

沈强,1957年8月出生,浙江湖州人,1978年8月参加工作,1988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杭州商学院企业管理专业毕业。杭州大学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曾任杭州书刊装订厂学徒,浙江省统计局贸易统计处干部,浙江省城调队贸易科副科长,省城调队贸易处副处长,省统计局办公室副主任,省统计局财务基建处处长,省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省统计局副巡视员,省统计局党组成员、省地方统计调查局局长。

[姓名]王乐

[岗位]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分管范围]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处(统计稽查室)、监察室、机关纪委、统计教育发展中心,联系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

[简历]

王乐,1960年6月出生,浙江安吉人,1977年10月参加工作,198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嘉兴师专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在职学习取得杭州大学汉语言文学函授本科和浙江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在安吉县上墅乡插队务农,任民办教师、公办教师,省委组织部干教处干事,下派湖州市委党校任教务处副科长,德清县钟管乡党委副书记兼组织委员,省委组织部副主任干事,主任干事,副调研员,副处长,省委组织部科技干部处副处长、处长,干部教育处处长,省统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姓名]黄中

[岗位]

[分管范围]

协助局领导负责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第三次经济普查、农村统计改革等工作

[简历]

黄中,1971年12月参加工作,曾任杭州市人民银行青春路办事处半山分理处会计,省统计局综合统计处干部、副处长,平衡统计处副处长,法规制度处副处长、处长,统计设计与信息管理处处长,统计设计管理处处长,省地方统计调查局副局长,省统计局副巡视员。

浙江省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统计工作秩序,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预防和惩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有关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其负有责任的下列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

(二)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后不予纠正的。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乡(镇)人民政府的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按前款规定给予处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乡(镇)人民政府的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前款规定给予处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

(三)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乡(镇)人民政府的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前款规定给予处分。第八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前款第(一)项中,其提供的统计资料中多报或者少报的数额与真实的统计数据之比高于5%、低于10%的,或者缺报的统计指标数占完整的统计指标数低于10%的,视为情节较重;10%以上不足20%的,视为情节严重;20%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浙江统计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浙江统计法治相关知识考试答案、浙江统计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发布于 2022-08-01 12: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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